中央人民政府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商丘市人民政府 | | 加入收藏
首页  宁陵新闻   政府信息公开  宁陵概况  办事服务  县长信箱  国务院信息 
您当前位置:bet3365.com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 >> 浏览文章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罚决字〔2016〕第11号

时间:2016年11月16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罚决字〔2016〕第11号

宁陵县斌伟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397474438F(1-1)             
地址:宁陵县张弓北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大金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利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 罚款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 (宁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户,账号:41001510610050203425)。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陵县人民政府或者商丘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作者:佚名)
相映成趣
省长谢伏瞻在史丹利化肥调研
宁陵县隆重举行庆祝第三十一个教师节暨优秀教师表彰大会
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张光明到我县检查指导2015年高考准备工作
 ▍热门文章
·宁陵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开启“微时代” 
·宁陵:史伟创业“喜盈门” 
·宁陵县重精重细助推环保大宣传 
·宁陵县法院“三结合”帮教机制回访帮教失 
·河南省嘉德建设集团公司为宁陵县社会福利 
·宁陵县畜牧业2015年稳步增长 
 ▍推荐文章
·陵涉农案件驶入“快车道” 维护农民合法权 
·宁陵县政协委员手机写提案 时尚又方便 
·宁陵县畜牧业2015年稳步增长 
·宁陵田间栽洋葱扩宽致富路 农业增效农民增 
·宁陵县强力推进客运站项目建设 
·“梨乡宁陵”政务头条号获殊荣 
关于本站|网站地图|常见问题|网站声明|隐私声明
主办: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15373号-1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32位颜色以上设置
技术支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