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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

时间:2017年01月05日信息来源:县畜牧局 点击: 【字体:

    为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宁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县畜牧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

    联系地址:宁陵县畜牧局
    邮    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97901 7797907
    电子邮箱:nlxumuju@163.com




宁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规范养殖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禁养区划定原则
    (一)促进畜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
    (五)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六)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七)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禁养区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十三)《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禁养区划定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规划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一次性存栏猪200头以上,肉牛20头以上,奶牛1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禽类2000只以上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家庭散养户是指养殖规模没有达到或超过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户。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家庭散养户虽不受禁养区划定的限制,但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弃物必须自觉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综合利用,不得对周围环境、水源等造成污染。
  五、禁养区范围划定
    (一)县城区规划区、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及其边缘外延500米内和乡镇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古宋河、大沙河、洮河、清水河干流:葛天公园及主要休闲观光区周围;
    (三)区内高速公路(连霍、商登)、铁路(陇海)、国省道(G310、S325、S210)主要交通干线;
    (四)区内已建或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在此附近建设的畜禽养殖场,需要距离以上禁养区边界500米以上。
    六、限养区范围划定
    (一)县境内三、四级河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二)水体、土壤面源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
    七、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
    1.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经劝止仍直排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强制拆除。
    3.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乡(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凡属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限期完成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乡(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保持养殖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要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
    2.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乱排乱放和直接排放;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3.对养殖密度高的乡(镇)或村,必须由乡(镇)根据畜禽分布情况,按照适度规模、排泄物治理实施配套、种养结合的原则,制定生产总量发展规划,逐步降低畜禽散养密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畜牧、国土、住建、城市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导,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规划、调控、服务和监督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强宏观调控,抓好规划的实施,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相应的措施,在充分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加强调研,树立典型,抓好示范,做好服务,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完善激励机制。对于积极配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规划实施并主动关停、搬迁的养殖场,如要求在养殖规划区域新建养殖场的,优先给予支持。养殖区域规划内的农牧结合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依法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和调整产业化扶持政策,积极整合和调整资金投向,集中资金实施加快设施化提升、信息化管理、资源化利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确保养殖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
    (三)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可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规模养殖户或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全程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畜牧部门负责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搞好农村能源工程与畜禽养殖户治污工程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大力推广“牧—沼—农(稻、菜、瓜果、莲藕)”和“牧—沼—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推广干清粪工艺,引进资源化利用等经济实用技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达标排放;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按照农牧结合、综合利用、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养殖发展与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各乡(镇)政府为辖区内禁(限)养区养殖活动的管控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控制、关停、拆迁等工作。当养殖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等发生变化时,乡(镇)政府应及时对原划定区域进行调整报批。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等造成水质、环境等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公开曝光;对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给予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定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五)加大执法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县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乡(镇)和环保、畜牧、国土、综合执法、住建、发改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给予相关补贴。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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