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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关于宁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征集意见公告

时间:2016年09月27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
关于宁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征集意见公告

    为维护全县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要求,结合宁陵县房地产市场实际,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拟定了《宁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讨论稿),现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0月11日
    联系电话:0370-7812506  0370-3053209
    地址: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管理股(东楼二楼)


宁陵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支、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陵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全部款项,包括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六条 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监管部门、开户银行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对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障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该预售许可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九条  同一开发企业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依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按幢或多幢分别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专用账户明确告知承购人,并有义务协助承购人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承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应当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账单;
  (三)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四)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五)申请法定税费、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须在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后7日内提供相关缴费证明及相关单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单位出具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按审核的用款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第十六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由监管银行将退款划转至购房人账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支出情况和建设工程进度与预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拨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单位。
第十九条  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交房通知凭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监管部门审核后,同意撤销监管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售人,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监管部门同意撤销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结算手续,注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或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开发企业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依照监管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监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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