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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6年11月10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政〔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公示时间为7天,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形式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具体书面意见。

联系地址:宁陵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信陵路)
邮    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826288
电子邮箱:nlxxnb@126.com  
 
 
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政〔2012〕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4.坚持分类统筹、逐步解决原则。
  二、参保范围
  2009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我县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且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审核程序
  (一)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养老保险实施时负责核定征地总面积,确定参保总人数。
  (二)由各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提出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照片及相关证明,按要求填报《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三)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组织被征地村(居)委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政府、管委会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复核,并报县政府备案。
  四、资金渠道与管理
  (一)县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具体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
  (三)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基本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主要负责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督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前后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1.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编制养老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审核及基金监督等工作。城乡居保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定以及发放等工作。
  2.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登记册、明细汇总表和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审定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保证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4.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处理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5.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的审核。
  6.各乡(镇)、管委会负责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引导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的初审、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7.金融机构(协作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费征收及养老金发放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为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各项工作,根据我县实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政策宣传阶段(2016年11月1日起)。
  1.开展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泛宣传。
  2.集中宣传。在县城和各乡(镇)集市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及一封公开信,解答相关政策。
  3.组织召开启动大会及业务培训。
   (二)《实施方案》制定和报审阶段(2016年11月 6日—11月 20日)。
  由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宁陵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 11月20日—12月31日)。
  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确认及征地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依托,逐村逐户调查、摸底,摸清被征地农民人员结构情况,填报相关表格和资料,统一报送到县人社局,由人社局进行汇总、测算。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初)。
  本方案实施后,对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审核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我县到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七、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启动实施后,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县人社局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预留情况,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用地项目,县人社局不签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县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二)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各乡(镇)、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狠抓具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杜绝错报、漏报、多报。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乡(镇)、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进村入户、深入宣传解读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各乡(镇)、管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2016年11月9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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