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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年10月05日信息来源:县政府办秘书科 点击: 【字体:

宁政办〔2017〕85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全县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2017〕115号)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暴雪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辖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组织机构
  宁陵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减灾委副主任由县政府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财政局副局长担任。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文广旅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地震办、县人防办、县保险行业协会、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
  2.2 工作职责
  2.2.1县减灾委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活动和全县的减灾活动;负责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审议批准县减灾委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2.2.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承担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委员会重要文件起草、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和会务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减灾活动;负责全县减灾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协调落实相关减灾救灾支持措施。
  2.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参与组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统一发布灾情;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申请、管理和分配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县发改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减灾救灾备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全县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
  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灾害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制定及相关重建工作。
  县工信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提高防灾救灾减灾科技含量;负责做好灾害监测预报的空间技术支持,协调保障灾区应急通信;负责组织县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通信设备和器材等资源的综合调配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就业和就业援助工作,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等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县环保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上述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移民建镇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指导市政设施抗灾防灾设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灾情发生后灾区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各种管理要素,维护城市正常秩序;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收集、监测、发布流域汛情、旱情信息;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县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业畜牧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进行应急处置。
  县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防沙治沙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县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非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的申报申领工作。
  县卫计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害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自然灾害、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地税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规划的制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文广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减灾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承办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县粮食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负责全县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提供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对策和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县安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县地震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情通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及时报告灾害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工作。
  县人防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指挥所和指挥设施建设和管理;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协同民政部门制定受灾人口疏散计划,检查指导疏散区域建设;完成县政府安排的其它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县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县人武部: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县政府指示,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在县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灭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森林火灾信息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畜牧局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作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3.1 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4)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民政部、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害基本情况,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民政部。
      4.1.2 在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和县民政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各乡(镇)每日上午8时30分前向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县民政局每日上午9时之前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在灾情稳定后,各乡(镇)要在3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乡(镇)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县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县、乡(镇)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灾情评估。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成立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受灾乡(镇)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20人(含20人)以上;
  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万人(含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含2万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含2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由县减灾委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政府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文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委、农业畜牧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移动、联通、电信做好应急通信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综合执法局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 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含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含1.5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含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请受灾乡(镇)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生活救助应急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1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1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
  5.3.3 应急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以县政府名义或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委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含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含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含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卫计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本预案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受灾乡(镇)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县政府或县财政局、民政局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6.3.1 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县财政局、民政局的名义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6.3.2 县民政局收到市下达的补助资金后,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县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上级民政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预算资金不足时,县政府通过预备费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县民政局、县发改委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各乡(镇)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形成县、乡(镇)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机制。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紧急调拨、运输等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减灾委办公室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县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县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关于印发宁陵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5.1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以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工作水平。
  7.5.2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与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县民政局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3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专业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物资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周边县(区)之间应急协作的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县减灾委办公室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加快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和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乡(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按要求参加各级组织的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县、乡(镇)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县政府审批。
  8.5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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